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厂区东面一仓库,用简易钢棚搭设仓库,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执法人员对仓库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
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
随后,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萧山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萧山区公安局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杭州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通过以上学习,公司对于危险化学产品,油漆涂料,航空涂料等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进行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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