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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组出发!环保查什么?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作者:深圳市永天源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7-28 10:19:47 来源:网优危废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文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

  强调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督查组出发!黑龙江省启动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季度督查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印发《黑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季度督查工作方案》,决定自7月15日至8月10日,成立6个督查组对13个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和23家污染防治攻坚战省级牵头单位开展2020年季度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完成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在目标完成情况方面,对《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设定的13项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设定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13场标志性战役出台的16个省级文件中设定的总体目标(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在任务完成情况方面,对污染防治攻坚战144项具体任务完成情况、《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13场标志性战役出台的16个省级文件中各项任务完成情况、13个市(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推进情况方面,对组织部署情况、工程项目类和排查整治类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舆论宣传和引导情况进行督查。 
  本次督查将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对23家省级牵头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书面督查,对13个市(地)党委、政府(行署)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和自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据不完全统计,除黑龙江省外,山西、山东、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广东、江西、辽宁、云南、四川、湖南、陕西、内蒙古、北京等全国26个省市的地区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气污染等防控计划,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绿水青山做出了多项安排部署。


  那环保督查:查什么?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后果严重。


  一、环保加重处罚情形:
  1、监测造假: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二、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有罪应当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从宽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六:查什么

  主要对10个方面进行督查:
  1、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
  2、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3、“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4、“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5、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
  6、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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